宜昌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企业申报的通知
日期:2014-08-11 14:3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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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商务局关于开展
融资租赁企业申报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加快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市商务局拟开展融资租赁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2、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3、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二、投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注册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租赁物类型、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
(二)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进入的融资租赁细分市场的前景分析、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盈利预测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企业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材料;
(七)关联公司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情况;
(八)拟任(或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租赁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
(九)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各股东方)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十)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各股东方)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三、其他说明
(一)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7亿元;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
(二)市商务局在对拟申报融资租赁企业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同时,积极协助投资人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正式推荐函。
(三)请各县市区商务局组织有意向的符合申报条件的投资人积极申报,其他需咨询的详细事项请与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联系。
联系人:李成奉 霍艳
电 话:0717-6441609
传 真:0717-6446426
宜昌市商务局
2014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