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商务局关于规范加油站审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3-05 16:3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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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新建加油站(含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开办和竣工验收许可审批工作流程,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商务厅事权下放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规划实施。为确保《宜昌市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应根据实际,主动了解本地土地收储计划,统筹安排加油站年度新建计划,提出拟建加油站清单,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充分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抄报市商务局。因故需调整行业规划的加油站项目,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和论证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商务局。
二.规范审批流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及县市区事权等同原则,全市成品油市场实行属地管理。新(迁)建加油站项目经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审批。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宜昌片区内新(迁)建加油站项目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宜昌片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则上申请人在竞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向属地县(市、区)商务部门申请加油站开办许可,具体流程如下:
1.新(迁)建加油站建设主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同时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向属地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县(市、区)商务部门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核准。
2.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有效期为1年的新(迁)建加油站计划批复,发放开办表。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主体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可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在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也未获得延期批复的,新(迁)建加油站计划批复和开办表自动失效。
3.新(迁)建加油站竣工并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验收后,建设主体向属地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属地县(市、区)商务部门验收合格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县(市、区)商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规范相关环节。一是选址和踏勘。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辖内新(迁)建加油站的选址和踏勘,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当地城乡(市)规划和《宜昌市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新(迁)建加油站选址不符合成品油行业规划的,须先申请调规。二是公示公告。新(迁)建加油站年度计划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于上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拟批准开办加油站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示。三是初审转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关键资料须查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已查验与原件一致”章并由经办人和审核人签名。对选址不符合规定的加油站开办申请,一律不得上报。四是间距要求:
1.市、县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
2.国道、省道的加油站设置100公里不超过6对(单侧间距原则上不少于15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适当增加;
4.乡镇驻地一般设置1到2个加油站;设置2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
四.规范申报材料
(一)新(迁)建加油站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新(迁)建《加油站项目开办申报表》;
2.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可以建设加油站的用地证明;租赁的商业用地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3.新(迁)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须标明建设地点周边现有、在建和已批未建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
省、国道新(迁)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范围及交叉路2公里范围内现有、在建和已批未建加油站分布示意图;
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现有、在建和已批未建加油站分布示意图;
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3公里范围现有、在建和已批未建加油站分布示意图;
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2公里、农村3公里、城区2公里范围内单边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以上距离均采用全国行业通用车行距离测量方法测量,其中,同一条道路采用公路中心线车行距离测定。
4.属地县(市、区)商务部门的初审意见(正式文件);
5.信用承诺书;
6.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须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7.加油点申请升级为加油站的须提供符合《宜昌市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乡(市)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
8.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需提供交通部门关于高速公路批复文件或设计方案、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及经营协议或合同;
9.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加油站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
10.加油船项目需提供《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船舶最低安全员证书》、港口岸线和船舶使用证明文件、加油船工作人员上岗证件等;
11.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需动态调整的其他材料。
(二)竣工验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加油站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
2.属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对该项目的验收初审意见(正式文件);
3.《加油站项目开办申报表》原件;
4.与合格批发企业签订的长期(3年以上)供油协议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文件;
7.相关部门对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4)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8.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9.信用承诺书;
10.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需动态调整的其他材料。
五.规范改造秩序。对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及农村加油站,因发展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进行改造的加油站,在征得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办理加油站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等前提下,可在半径不超过200米范围内(同村同组)对加油站进行改造。改造前,加油站业主向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改造申请,上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改造结束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恢复经营。
超过200米范围的按迁建加油站办理。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及时将改造后的加油站相关资料报市商务局备查。
六.2018年12月31日前省商务厅和市商务局已批未建的加油站项目,待全市加油站清理工作完成后,另行发文明确处理意见。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宜昌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行业管理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宜商发〔2018〕8号)作废。
附件:规范加油站审批附件.docx
宜昌市商务局
2019年3月4日
2019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