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诉与调解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法人、其它组织办理外商投诉与服务外资项目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外商投诉与服务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电话投诉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宜昌市商务局
(七)实施机构
宜昌市商务局
(八)联办机构
视情况而定
(九)监察机构
宜昌市商务局机关纪委
(十)设定依据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日)第五条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诉至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事项,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负责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相关的培训、调研及管理、协调工作。 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 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随时可提出申请,无时限要求。
2.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2) 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3)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3.禁止性要求
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 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 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三) 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 (四) 匿名投诉; (五) 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十二)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 《暂行办法》要求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 《暂行办法》要求
(十五)申请材料
外商投诉与调解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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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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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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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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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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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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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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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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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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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和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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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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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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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结果名称
1.出具意见书或协议书或多方会议纪要
(十七)收费
本公共服务事项不收费
(十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十九)办理地点
宜昌市商务局办公楼304或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市商务局窗口
(二十)中介服务
无
三、办理流程
(一)投诉受理
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投诉处理
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终结
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无
(二)咨询
咨询电话:0717-6446431
(三)网上支付
无
(四)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投诉地点:宜昌市发展大道5号宜昌市商务局401室。电话:0717-6440781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