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出台外资项目土地审批与环境评价要求
日期:2009-02-25 09:5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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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0日及2月3日,商务部连续下发《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9号)、《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时,应提交土地部门的审批文件和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同时填报企业当期实际完成土地集约利用及环保指标数据。与此同时,全国外资企业联网审批与统计系统中增加了土地使用及环保相关指标。
此举是商务部在2008年连续下放外资审批权限以来,首次对外资工业项目土地环保提出硬性要求,这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下,商务部门坚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加强外商投资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和提高项目环保意识和水平,强化外商投资土地利用和环保评价统计工作而采取得又一重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