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加强全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日期:2008-10-30 15:34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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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整合相关资金的基础上,省财政建立“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等方式,主要用于农村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经营和配送中心、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冷链系统、农村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粮食购销网络改造和仓储设施建设等。各地视财政状况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持。
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涉农商贸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等方面予以倾斜。流通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资产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尽量给予优惠和便利。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连锁经营企业的信贷投入,积极改善金融服务。地方政府要加强协调,促进银企合作,逐步建立金融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的风险补偿机制。对已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重点支持范围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各地要将其纳入信用合作平台,各级担保公司要积极提供担保。
三是实行税收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在省内实行跨市(县、区)经营的,增值税方面享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2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鼓励商贸企业、邮政系统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加盟等方式,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对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凭收购发票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普通发票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抵扣;对承办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从农业生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承办企业和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按国家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四是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连锁龙头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有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资格的,直营门店可开展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对连锁门店面积的要求,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允许连锁超市门店按乙类非处方药条件经营部分中药材。对缺乏储运条件的企业,其药品可委托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代为配送。
连锁龙头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直营门店经营音像制品、书籍报刊,企业可持经原发证部门加盖确认印章的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后,直接换领相关证件。连锁龙头企业加盟门店,经总部承诺担保经营责任,可参照直营门店办法执行。
电信运营商、邮政等部门要支持农家店开展代理、代售电话卡、邮票、信封、明信片等业务。企业采用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开展上述业务的,可由企业统一申请办理,农家店持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连锁龙头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直营门店需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可由各门店向所在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办理可适当放宽现有数量和间距限制。卷烟制品可由各门店自行向所在地的烟草公司订货,由烟草配送中心送货到各门店。对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农业生产资料承办企业,工商、农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其扩大农资经营范围。
五是简化证照办理程序,严格收费管理和检查。连锁龙头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开设门店,由企业总部持相关资料到门店所在地卫生和工商部门办理证照;新开设连锁门店,符合卫生要求的,优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开办的直营连锁农家店,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对经改造后加盟的连锁农家店,维持改造前征收水平;对新建加盟连锁店按当地最低标准收费。
连锁农家店办理各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以及各种特殊商品经营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搭车收费,不得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到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违规超标准收费的要立即纠正,对违规收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抽样检查商品,包括工商、卫生、质监部门的商品抽样检查,除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活动外,地方各部门不得随意到连锁农家店进行抽检。如确实需要抽检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费不得在流通环节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