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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发展历程

日期:2009-03-30 16:4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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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3月国务院发布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1月改革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1996年出口退税率从11%、13%、17%分别降为3%、6%、9%。
  1998年为减弱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出口退税率逐步提高,出口商品的综合退税率由6%提高到15%。
  2003年由于经济局部过热,出口欠税严重,出口退税率由15.5%调整到12.51%。
  2004年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6年1月1日取消多项皮革类原材料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下调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006年9月15日142个税号的钢材、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纺织品、家具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上调。
  2007年7月1日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553项“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并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
  2008年8月1日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2008年11月1日上调3486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时的出口退税率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