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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出新规

日期:2010-01-20 10:45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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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官方网站11日发布信息称,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理事会384/ 96号规定被理事会1225/ 2009号规定取代。新法规于消息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法规及有关修正法规同时废止。
    原法规自1996年生效以来,经过数次修订。此次颁布的新规在内容方面并无明显实 质性变化。但值得关注的是,新规为“反吸收调查”正了名。
    新规第十二条名称由“再调查”变更为“吸收”;其中,第1、3、4款还对发起反吸收调查的时间、税率、决策方式、时限和其它具体程序进行了补充。 
   “所谓的新法规只是将以前的数次修订内容进行了整合,可能考虑查阅起来更为方便。”北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欧盟市场资深律师傅东辉从欧盟反倾销新规中并未读出过多新意,也没有担心其可能对中国未来的整体应诉产生更多不利影响。但的确有一项新条款引起了傅东辉的关注,就是新规第十二条中“再调查”与“吸收”的名称更迭。 
    “‘反吸收’过去是没有名头的,这次被明确了。”傅东辉告诉本报记者,“反吸收”虽然是一种简单反倾销复审调查方式,但这个调查手段却并不简单。
    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而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而“反吸收调查”则是欧盟反倾销复审的一种旨在制裁出口企业主动降低出厂价、以保证被课以反倾销税后出口价格不上涨的行为,目的就是确保反倾销措施的效果不被“吸收”。傅东辉直言,“反吸收”调查的威力体现在“发起调查门槛低、惩罚措施力度大”。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规,欧盟的产业、成员国和欧委会都可以在原审反倾销措施生效2年内,以在此期间进口商品在欧盟内部的转售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幅度不大为由,提起反倾销申诉。如果调查认定“吸收”行为存在,欧盟将向出口商征收高额反吸收税。“最高税率将为目前反倾销税率的两倍。” 简言之,反吸收调查时间短,最长只有9个月;且调查方不会主动考虑产品实际价值的降低,只看出口价是否下降。
    从近年发展趋势看,欧盟对我国提起反吸收调查的可 能性不断增加。统计显示,欧盟自1997年起开始采取“反吸收”调查以来,截至目前已在世界范围内提起13起调查,其中8起针对中国出口企业。2002年以来,欧盟几乎每年对我发起一例“反吸收”调查,产品涉及聚乙烯塑料编织袋、金属硅、金属镁、紧凑型节能荧光灯、对氨基苯磺酸、甜蜜素、手动叉车和化纤布。除了手动叉车案和甜蜜素案无果而终,化纤布案正在审理中外,其余5起都不同程度地加征了更高额度的反倾销税。
    虽然,目前“反吸收”调查尚未被WTO承认,其发起调查的法律依据也有待考证,但基于这种调查手段对出口企业的严重影响,傅东辉认为,企业一方面要予以高度重视,避免因自身行为而授人以柄;另一方面,也要“遇事不怕事”,积极应诉,特别要提出实际价值降低的有力证据。
    依据以往经验,“反吸收”调查多发生于反倾销终裁结果较好的案件,其剑指目标也多为那些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既得利益”方,即已经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或者分别税率的企业。因此,“在欧盟公布终裁结果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后,尚有利润空间可继续对欧出口的企业切不可高枕无忧,要保持应有的警觉。”傅东辉提醒。
    鉴于欧盟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也是对我国最发起反倾销调查较为频繁的贸易伙伴之一。傅东辉强调,欧盟一旦发起“反吸收”调查,相关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主动提供出口产品实际价值降低的有力证据。同时,应聘请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律师。傅东辉说,“这也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