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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方针不改

日期:2011-02-24 08:37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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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该负责人强调,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着眼于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透明度、可预期性,促进外资并购有序发展,不会改变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
    该负责人指出,近些年,中国市场外资并购呈快速发展态势。外资并购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的多样化,在盘活存量资产、引入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如果管理不好,也会产生影响国家安全的问题,一些并购项目引起了各界关注。为此,我国提出要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针对外界关于“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意味着中国将收紧利用外资政策”的诸多质疑,发改委上述负责人直言: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着眼于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透明度、可预期性,促进外资并购有序发展,不会改变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
    从国际上看,这符合WTO安全例外原则,也研究借鉴了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做法及经验。中国将把握好利用外资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深化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跨国投资制度和法律环境。
    该负责人补充说,《通知》中明确了外资并购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进行审查的行业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这些行业和领域的境内企业,且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才需进行安全审查。需注意的是,《通知》对实际控制权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的参股投资不涉及实际控制权的转移,这一点也体现了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原则。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建立安全审查制度是对现行外资并购审核管理的完善,不新增行政许可。对投资者而言,仍然是按照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出并购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但在安全审查过程中,联席会议可要求并购交易当事人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
    据介绍,为提高效率,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两类。一般性审查程序简化,时间较短,采取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方式,如各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安全审查即结束。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则启动特别审查程序,联席会议组织安全评估工作,并结合评估意见召开安全审查会议,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报请国务院作出决定。在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