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反规避调查:中国企业道阻且长
输美钻管遭反规避调查 企业选择消极应对
商务部8月15日公告称,8月11日,应美国国内有关公司申请,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部分输美钻管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
据美国媒体报道,提起申请的是美国德州钢铁转换公司和曼内斯曼(美国)钻井公司。负责代理本案的美国律师、华盛顿律师事务所的萨格林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只是美国对能源类管件进行大规模反规避调查的开始。”
接近商务部的人士对记者称,很可能是某家企业“借道出口”的做法引起了美方的注意。据外媒报道,海隆石油正是被注意的对象。美方怀疑,海隆石油生产的钻管产品正通过其在阿联酋的合资公司重新销往美国市场。
海隆石油的官网信息显示,作为中国专业生产石油管道和石油设备的大型集团公司,该公司是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的主要供应商与服务商,海外业务涉及美洲、中东、俄罗斯、北非及欧洲部分地区。
2006年,海隆石油与著名油田服务商阿曼苏里在阿联酋首府阿布扎比合资建立“阿曼苏里海隆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包括一条钻具生产线、一条油套管生产线以及涂层和耐磨带生产线,成为该地区最大的钻杆和油井管制造商。
海隆石油国际事业部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俄罗斯、中东市场相比,美国市场并非重点目标市场,“美国市场一直很难做,因此之前遭受美国‘双反’制裁时我们没有采取应对措施,这次应该也不准备应诉。”
2011年1月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输美钻管产品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中国强制应诉出口企业被裁定0%~69.32%的反倾销税。
此外,该人士还向记者透露,加拿大近期也有对其产品进行反倾销的计划,但企业将依然选择沉默应对制。
反规避调查已成为当前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新课题
在此前中国钻管生产企业遭遇美国“双反”制裁后,高额关税下寻找新的出口途径迫在眉睫。“企业要关注的信息不仅止于我们已遭遇到的反倾销、反补贴,还要看到新一轮贸易摩擦已袭来,这一次的主角变成了反规避调查。”五矿商会法律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反规避与反倾销如影随形,反规避其实是反倾销的延伸,”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卫成律师告诉记者。从广义上来讲,规避是指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和反垄断等的规避行为,但现在一般国家多针对反倾销的规避行为实施反规避措施。在1991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总协定协调人邓克尔(Arthur Dunkel)提出的《关于关贸总协定反规避守则的最后协议草案》(即“邓克尔草案”)中我们可以找到对于规避概念这样的定义:“反倾销规避,是指出口经营者在其产品被裁定有倾销并被征收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将该产品化整为零,将零部件出口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进口方,再经组装之后进行销售。”
当国际经济贸易竞争加剧时,出口商无时无刻不想尽办法利用各种手段减少和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可以说,规避行为其实是企业追逐最大商业利益前提下的产物。自“入世”以来,我国遭到多起反规避调查,如何应对反规避调查风险,已成为当前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新课题。
相关法律尚存缺口
反规避主要是指进口国针对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而采取的调查和裁决。在种种规避措施中,出口商惯用的方法之一就是将产品在第三国深加工后再转卖到目标进口国。“在美国组装规避、第三国组装规避、轻微改变产品规避和后期发展产品规避是美国反规避措施的四项主要内容。”五矿商会法律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反规避的审核程序要比反倾销简单得多,被控国只要证明进口国提供的规避证据是错误或者根本不存在的就可以为自己开脱,而不用向反倾销审查那样证明成本、原料等内容。”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幻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商务部人士指出,一旦被认定是规避行为,企业借第三国出口产品至目标国时将按此前认定的反倾销税率缴纳惩罚性关税,“这对于那些在反倾销困扰下艰难寻求海外渠道的中国相关企业无疑是一次沉重打击。
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
面对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规避压力,专家认为,中国一方面要遵守欧盟及美国反规避的法律规定、审慎行事,另一方面要学习运用这些法律进行合理地规避。“企业到进口国直接建厂是绕开反倾销壁垒、进入反倾销发起国市场的有效措施,但要用得巧妙、合法。比如,中国企业要将零部件转移至另一国现存的工厂进行简单组装,那么就要把中国零部件占全部零部件的价值控制在要求比例之内,这样才能达到合理规避的目的。”“而从目前来看,我国既没有具体实施反补贴调查的法律依据,也没有针对国外的规避行为发起过一起反规避调查,从而使得规避行为进一步猖獗,这势必会造成对反倾销效力的减损。”
【附】相关资料:
美国反规避法规定的规避行为主要包括:1.在美国境内组装规避的行为。主要看来自制成品被征收反规避税的国家的部件的多少。2.在第三国组装规避的行为。条件是在美国增值很少。3.产品的细小变化规避行为。是指外国生产商对货物的形式或外观在很小的方面做出改变以规避已公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行为。4.后期发展的产品的规避。后开发产品是否属于现存反倾销税令的范围时,考虑原产品与后开发产品在总的物理特征、最终购买者的预期、最终用途、贸易渠道、广告和展示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5.“相当于销售的租赁”行为。美国商务部在调查这类规避行为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租赁的期限、在工业内的商业做法、交易的情况等。
欧盟反规避法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1.时间要求:在对出口商的制成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之日起或即将发起调查前,才开始或迅速扩大在欧盟或第三国的组装经营,所用的零配件全部或部分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2.零配件的价值: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须超过组装或生产的产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价值的60%,但如果这些零配件在组装过程中实现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则不被列为规避行为;3.实际后果:组装产品正在破坏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数量方面的补救效果,并且原来确定该类相似产品倾销的证据依然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