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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遭遇“合同门”

日期:2012-02-15 14:48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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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网传的京东“压榨”供货商一事表露出,B2C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与供货商的关系与实体零售模式中的零供关系并无本质不同,同样需要被监管。

    日前,京东商城与某供货商的一份合同在微博上曝光。这份“补充协议”的大致内容包括:第一,保证京东商城方面毛利占总销售额的20%,如不足则由供货商补足,并规定京东商城有权从供货商的货款中扣除此费用;第二,供货商向京东商城方面缴纳20万元人民币的“品牌服务费”,京东同样有权从应付给供货商的货款中扣除。

    这张在微博上出现的合同图片的真实性并没有得到京东商城官方的承认,京东商城相关人士对此事的反应是:“对于某些人恶意的诋毁,我们选择沉默。”

    网传京东“压榨”供货商

    “我个人很质疑这份合同的真伪,即使是真的,可能也只是针对平均单价不高、毛利却很高的品类。熊猫与京东合作有4年时间了,京东商城对供应商很负责和尊重。网上说的所谓霸王条款,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熊猫家电电子商务负责人对媒体表示了对此合同的质疑。

    一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该合同内容即便存在,也非普遍现象,可能是针对一些非一线品牌,或毛利率较高的品类设置的“门槛”。在国内B2C领域,京东商城虽然处于领先地位,但仍有当当网、天猫(原淘宝商城)、苏宁易购等竞争对手存在,对一线电子产品供货商采取如此苛刻的“压榨”手段,无异于将它们推向竞争对手的“怀抱”,并非明智之举。

    另一些供应商则向媒体表示,曾签订过类似合同。一位供应商表示,在和京东商城签订的协议中,确实有对于毛利额和销售额的相关规定。另一位自称京东商城电饭锅供货商的负责人称,京东商城不仅要求供应商缴纳毛利保证,还要交数万元进场费。

    京东的“资金链焦虑”

    2012年之所以被称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寒冬之年,其原因在于风险投资企业对业界的投资高峰已经过去,未来投资趋于平缓。“电商业务本身没有什么问题,行业依然保持着高速增长,有问题的是资本市场,是资本市场停止了对电商行业的输血和投资。”京东商城CEO刘强东自己也这么认为。

    这样便不难理解上述合同出现的原因了:对于那些中小品牌供货商和毛利率较高的品类供货商,京东商城如果真的与它们签订了类似的合同,其目的无非是延长销售货款的账期,以优化自身的资金链,降低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在寒冬中,自保是最重要的。

    京东商城最近的两大举措被解读为是为了缓解“资金链焦虑”。

    第一,开通地铁站货物自提服务。龙年春节前,京东商城在北京市地铁部分站点设置了自提点,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降低京东商城物流成本,缓解在配送过程中最费时费力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二,一淘网报告称京东产品涨价明显。近日,阿里巴巴旗下垂直比价购物搜索“一淘”发布一份关于B2C行业的报告。内容显示,去年第四季度国内B2C市场商品均价明显上涨。其中,京东商城10月初的价格涨幅超过15%。虽然此后双方就报告的客观性大打口水战,但仍有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最近京东产品价格确在上涨。“分析京东的处境,可以得出导致了京东‘压榨’供应商主要原因在其资金链的吃紧。”电商分析人士陈永东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指出。

    无条件返利属违规收费

    那么京东“压榨”供应商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部门的规定呢?

    实际上,B2C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与供货商的关系与实体零售模式中的零供关系并无本质不同,同样适用于相关规定,同样需要被监管。

    早在2006年,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5部委便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去年12月19日,5部委又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方案》称,要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及其下属门店,并对违规收费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界定:“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

    同时《方案》也对“无条件返利”作了界定:即“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前述网传京东商城合同中所规定的20%返利应属无条件返利之列。

    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零售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商务部再次强调:“建立和谐零供关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行为,以及违规拖延支付供应商货款行为。”同时,在该《意见》“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一节中指出,“支持建设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见,电子商务平台属于零售业市场主体之一,其与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同样应得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