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战略如何“走”?
由于忽视企业责任、疏于项目风险,中国海外投资承担了很多骂名,甚至引致反华情绪的产生。
自2001年“走出去”战略写入“十五”规划以来,中国年度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翻了十倍有余,投资遍布178个国家和地区,居发展中国家及地区首位。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本输出大国,国际社会也越来越关注于中国的海外投资。
在这份关注中,既有对中国投资的欢迎和支持,也有“中国威胁论”等批评甚嚣尘上。而少数大型开发项目破坏当地环境,不考虑社区原著民生计和部分海外投资企业忽视劳工权益,则给中国企业和中国的国家形象抹上了一缕黯色,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议。
因此,在未来,中国的海外投资战略不仅需要“走出去”,更需要 “走得漂亮”。
“走出去”战略备受争议
在《中国的非洲》一书中,法国作家塞尔日?米歇尔称,赞比亚已成为非洲反华情绪最为强烈的国家,而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则是,中国铜矿业企业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差、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问题缺乏保障、中方管理人员和当地工人缺乏沟通,导致劳资冲突层出不穷。这种紧张的劳资关系,甚至使得2011年上任的新总统萨塔在首次和中国驻赞大使的会面中,公开要求中国企业要更好地遵守赞比亚的劳工法。
中国企业在赞比亚究竟遭遇了怎样的问题呢?
以谦比西铜矿为例,它是中国政府批准在境外开发建成的最大有色金属矿山,也是中非合作的标志性项目。但是,自建矿以来,谦比西铜矿的劳资矛盾就长期存在,罢工事件几乎年年发生。2006年7月,由于公司没有兑现早先和工人谈判协商并写入劳动合同的工资上提21%的承诺,铜矿工人袭击了中国管理人员的住处、砸坏公司汽车并对其他财物进行破坏。一名中方经理在冲突中开枪打伤4名矿工,随后又有两名矿工被防暴警察开枪打伤。
和大型国有企业相比,在赞比亚开矿的中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冲突更为严重。中国商人徐建学创建经营的科蓝矿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开工以来,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较低、缺乏劳动保障、管理人员行为粗暴,导致劳资纠纷不断。2010年10月,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并对工人改善薪酬制度的要求迟迟不作回应,工人举行游行抗议。由于中方管理人员和示威工人之间沟通不畅,致使冲突升级。工人破坏矿区设备,攻击中方管理人员,造成两名中国经理开枪打伤11名当地矿工和一名群众的事件。事件发生后,开枪的中方人员被赞比亚警方拘留。中国驻赞比亚使馆被迫介入事件的处理。
中国在赞比亚的投资遍及农业、金融、制造、矿业、建筑和餐饮等多个领域。在铜矿行业频发的劳资冲突中虽然少见于其他行业,却对中国投资者和中国的国家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一些赞比亚工人认为中国企业只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掠夺当地资源,不顾工人生计,由此而萌发了强烈的反华情绪。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海外投资在赞比亚所遭遇的问题并不是独有的。相反它是较为普遍的。
建成于2010年的苏丹麦洛维水坝,是世界上最长的大坝和非洲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中国进出口银行是大坝的最大贷款方,为项目提供资金 6.08亿美元。中国水利水电集团和中国水力电力对外公司组建的CCMDJV 七五联营体是大坝的承建方。
大坝建成后,苏丹的电力供应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全国发电总量比 2002年提高了两倍多,电价下调25% 至30%。同时,大坝还具有调整能源结构、灌溉防洪的作用。
但是,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麦洛维大坝的建设和运营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和社会代价。2006年,瑞士联邦水生物科技研究(EAWAG)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分别对麦洛维大坝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估。双方一致认为,麦洛维大坝带来的淤泥损失、河岸侵蚀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将对苏丹北部尼罗河河谷地区造成重大的环境和生态影响,但麦洛维大坝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却忽略了这些问题。
EAWAG和UNEP的报告公布之后,作为大坝主要贷款方和承建者的进出口银行和中水电饱受批评。虽然,这种批评是将苏丹政府本应承担的责任归咎给了中方,但中国企业和国家形象还是因此而受损了。
类似事例还包括,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缅甸第一电力部、缅甸亚洲世界公司共同投资的密松水电站,以及塞拉利昂颁布木材出口禁令等。这些事件均折射出中国海外投资的尴尬境地和企业责任意识的缺乏。
密松水电站在启动两年后,被缅甸单方面叫停,给中国的投资带来了重大损失。究其原因,是在于中国投资者忽略了当地的民意和项目的环境、社会和政治风险。
2008年,由于外国伐木商无视相关法律,大肆砍伐塞拉利昂北部热带草原的树木,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塞拉利昂政府颁布木材出口禁令。
在这些外国伐木商中最被当地排斥的就是中国伐木商,他们通常对森林进行“剃头式”砍伐,成片砍倒森林后,却只挑选价值高的红木运出,就地丢弃其他速生木材。并且,中国伐木商还常常向原住民许下修建公路、供水设施和诊所等空头支票,在木材运出后却逃之夭夭,给中国企业的信誉和国家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
可以说,近年来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一方面,中国的对外投资推动了当地经济,为当地提供了就业机会,因此而受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欢迎;另一方面,中国海外投资却因为忽视企业责任、疏于项目风险而承担了很多的骂名。
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反华情绪的上升,中国在东南亚、非洲和澳大利亚等地区资源能源领域的投资甚至被指为,是在全球范围内掠夺资源的“新殖民主义”,对其他国家的利益和安全造成威胁。
不可否认的是,很多对于中国海外投资的批评通常都是从单一视角出发,片面强调中方责任。某些报道甚至混淆事实,张冠李戴。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些批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海外投资存在的某些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引发了各国对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关注和争议。
海外投资企业面临的问题
虽然,中国海外投资在各个国家遭遇的问题不尽相同。但是,在这其中,仍然有经验可被总结。
一是企业的社会和环境责任意识薄弱。
审视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企业行为,可以发现,短期逐利行为使得部分中国海外企业忽视或回避其社会和环境责任。某些能源和资源开采行业的企业对东道国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资源环境和人民生计,引发当地居民的强烈不满和反华情绪。
这些企业没有认识到只有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发展的投资项目,才能在东道国站稳脚跟,实现可持续的赢利和发展能力。缺乏这种认识的根源,在于企业的社会和环境责任意识过于薄弱。
二是投资方和主要利益相关方沟通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出现的问题。
由于缺乏畅通的交流渠道或投诉机制,在项目出现劳资纠纷,或因社会和环境影响遭到当地居民、相关组织机构的反对和抗议时,中方投资者常常保持沉默,和主要利益相关方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从而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和激化,最终危害双方财产和人身安全。
三是中国政府对中国海外企业缺乏有效监管。
虽然,中国政府明确要求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和开展经济合作时,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和东道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并自 2007 年以来陆续出台《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等规范海外企业环境和社会行为的政策。但是,中国政府却并没有明确企业违反上述法律规章时的相关处罚措施。总体看来,现有政策对中国海外企业减少其社会和环境影响,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激励和引导措施仍有待加强。
四是东道国环境标准薄弱,政府监管不力。
东道国是本国外国投资和外国企业的监管主体, 其法制环境直接影响投资者的环境和社会行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薄弱,甚至仍待制定。
这种相关法律的缺失和监管能力的不足为某些外国企业无视其环境和社会影响、推脱企业社会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竞争力主要集中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增大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容易引发争议。
走出去战略的可持续
为了保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可持续性,使中国企业成为引领行业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标准的先行者,我们建议企业:
一是严守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国际领先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标准。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我国和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守国际通行的有关能源、采矿、农业、金融等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规则体系,如国际水电协会的《水电可持续指南》和《水电可持续性评价规范,国际金融公司制定的《采矿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和对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及社会标准进行规定的“赤道原则”。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采用上述国际标准,尽量减小在进行对外投资、开展经济合作时给东道国带来环境和社会影响。如果东道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较中国更为宽松,企业应遵循不低于国内已实施的环境和社会企业责任相关标准。
甚至,中国企业可以制定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准则,并通过在行业内推广,引领全球环境和社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将有助于中国“责任大国”的形象建立。
二是构建环境和社会责任管理部门,完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
企业可以通过聘请专业人员、咨询专家和非政府机构合作等方式,建立专门的环境和社会责任管理部门。企业环境和社会责任管理部门应在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环境和现状的基础上,确定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愿景,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在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规划时,中国海外企业应当分析企业活动对当地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制定尽可能完善的负面影响减免和消除方案。
企业应当通过网站信息披露、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组织利益相关方会议、建立投诉机制、开展社区项目等方式建立畅通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积极和投资者、消费者、社区、政府、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方沟通交流。
进行海外经营的企业应当尊重东道国文化,及时了解当地工人需求,在第一时间解决劳资纠纷、化解冲突;并在企业活动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引发当地居民和相关机构的批评和抗议时, 采取公开、透明、负责的方式,及时和意见方沟通,确保他们的疑虑得到尊重和妥善解决。
三是全面评价投资风险,共享发展成果。
企业开展对环境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海外投资项目时,应全面评价项目的经济、环境、社会和政治风险,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并对合作伙伴的行为进行规范性要求和约束,避免因当地合作伙伴行为不当而承担连带责任,影响企业和国家形象。
针对能源资源开发等对当地环境影响显著的投资领域,企业应当采用生态补偿机制,从投资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基金,用于改善东道国社会发展、减贫、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研究、项目发展和人员培训等活动。能源资源类海外投资企业可以延长在当地的加工链条,提升当地增值率,为当地创造更多就业和税收,和当地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