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开放的意义远不止于掀起“羊”“狼”之战
2月14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访美,中美双方发布了《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说明》16条显示,目前中方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在完成修改相关法规等程序后,将正式颁布实施。消息一出,有关国外“狼”未必能胜中国“羊”、外国“狼”变成中国“羊”的报导已出现许多。笔者认为,交强险开放的意义,远不止于掀起“羊”和“狼”之战。
第一,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从经营业务范围角度,财产保险业对外开放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2003年,允许外资财险经营外商企业的财产险及相关责任险。《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颁发)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保险机构经营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及“相关再保险业务”。根据此规定,1992年起陆续进入中国市场美亚上海、美亚广州、东京海上和太阳联合等外资财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是为母国企业在华投资的企业提供企财及其相关责任保险服务
第二阶段:2003-2012年,开放除法定业务外的全部非寿险服务。根据入世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36号))规定,中国加入WTO后两年内,允许外中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业务,但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险等法定保险业务。2003年12月11日起,中国财险业全面履行入世承诺。
当前阶段:2012年开始,全面开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2006(462号)第5条第1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如前所述,中国已决定对外开放交强险。作为中国首个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的对外开放,意味着中资财险业固守的最后一个阵地——法定保险业务开始对外开放。交强险对外开放,让房贷险、工伤保险等其他法定保险业务对外开放多了一份遐想和期待。
从上可见,保险业是中国金融服务业履行入世承诺的排头兵。但前期的对外开放,不管是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的放宽,还是企业设立形式的调整,均属于商业保险范围。此次交强险引入外资,不仅是一次积极主动开放,而且是法定业务首次开放。因此,对保险业而言,此次对外开放的意义是深层次的。
第二,是金融业透明化为基础的信息披露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2006(462号)第6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可见,目前交强险费率厘定并未市场化。这个并未市场化的险种连年对外显示巨额亏损。但与此同时,中资企业没有放弃,外资企业也跃跃欲试。这种让公众难以理解的局面,使消费者对这一险种的强制性颇有微词,近期更是传出“市场亏损谎言”的评论。
究其原因,信息不透明是主因之一。目前,法定业务之一的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类车险,基本是捆绑销售。捆绑式销售不仅降低交易成本,也方便消费者投保,不失为一种理想销售模式。但捆绑销售带来的另一结果是,两个险种的信息具有一定相关性,如果一个险种信息不能公开,另一险种的信息透明化也将受到制约。交强险是法定业务,理应接受公众监督。目前,交强险费用支出已遭到质疑,被认为是“车险费用转嫁给交强险”。事实上,公开的交强险信息,很少有费用支出一项。而满足交强险费用信息公开需求,目前存在的操作困难是,披露交强险费用的同时,如何保证商业车险信息不泄露。因为保险企业认为车险费用涉及商业机密,数据不便公开。类似信息不完善现象,在其他金融行业也经常出现,例如上市公司信息不能及时向市场公开,银行业部分服务项目收费不明确,等等。这种信息不透明现象事实上已成为我国金融业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交强险性质及展业特点,决定了外资采取捆绑式销售模式的可能性极大。外资企业也面临交强险数据统计和分析的科学性和公开性问题。借助于国外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外资企业如能提供较国内更加科学、有效的交强险数据,不仅有利于提高交强险市场相关数据信息正确性和透明度,也将推动保险业以透明化为基础的信息公开机制、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从而推动金融业其他部门发展。
第三,是车险市场获得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业内人士明白,外资进入交强险的主要意图是进入商业车险市场。但与前期开放过程相比,国内市场对这次外资引进的反应相当平静,不仅普遍认为,外资公司的进入近几年不会给公司造成明显压力,而且认为车险市场不会有太大变化。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中资企业有充分准备。这次开放,不仅3000多亿保费规模的车险市场业已存在,而且中资企业在网点布局、人才储备、客户来源等方面作了充分准备。二是前期开放显示,“狼”并不可怕。保监会数据显示,2010年和2011年,外资产险公司的总保费收入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1.06%、1.09%。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为上,外资保险公司2010年的市场份额也分别仅为16.31%,17.94%,7.88%,8.23%。但交强险的对外开放,鲶鱼效应不可避免。而且车险理赔难现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2012年2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召开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会议,提出三年明显改善理赔服务的行业目标。
加强监管是提高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但借助进一步对外开放,获得更好服务质量,也是一种重要途径。调研发现,车险市场出现的理赔难、手续繁等服务质量问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缺乏风险意识和保险常识。以下案例即为有力证据。假定在其他险种和保额、保费相同情况下,有两种方案供决择,一种方案是三责险保额为50万元,保费不打折,但可投保玻璃险;另一种方案是三责险保额为100万,保费享受优惠,且总保费低于第一种方案,但不能同时投保玻璃险。接受调研的消费者大部分消购买了第二种方案保险,问其原因,主要是保费优惠。事实上,低保费固然好,但合理满足保险需求更重要。50万保额的三责险在当前已属于较高保障水平,100万保额的三责险,绝对是一种高消费。笔者认为不应因价格优惠而盲目高消费,况且还涉及玻璃险投保。与此同时,接受调研的许多“投保人”,并非是车主本人。而现有条款规定,车主才能成为投保人,“客户告知书”上也注明投保人姓名是车主。但保险实务中,往往是家人——所谓的“投保人”草率地代车主签字。根据合同约定,一旦出险,必须是车主——投保人才有资格索赔,如委托别人办理,需要增加一相关证明和手续。但往往就是这些增加的证明和手续,让消费者产生手续繁、理赔难的印象。其实,签保险单时作一个受益人指定,即可由“投保人”全权代理一切事务。对外开放如一方面促进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培养成熟保险消费者。那么真正解决车险理赔难、手续繁问题也指日可待,车险市场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