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禁建酒店式公寓 商铺不能“划块”卖
日期:2012-06-06 13:5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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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产权式商铺及其在我市发展的隐忧,引起我局高度重视。前期我局通过《宜昌市商务局关于城区产权式商铺经营现状调查及建议》、《宜昌市建材家居市场调研报告》等报告对产权式商铺在宜昌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此项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昨日,宜昌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城区非住宅类项目(包括商业、酒店、办公、养老公寓、集体宿舍等)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禁止建设产权式商铺、产权式酒店、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和酒店式公寓。
商业类建筑禁划线分割销售
通知规定,商业、办公类建筑只能整体或整层销售,规划审批有实体墙分隔的,可以按规划审批的分隔单元销售;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分割的方式进行销售。酒店类建筑和养老公寓一律不得分层、分套(间)销售,只能项目整体转让。集体宿舍只能办理集体产权,不得销售和抵押。凡含上述禁止建设和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
非住宅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
非住宅类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内部平面应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应设置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设置的餐饮服务设施外,不得设置燃气管道。
规划、住建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方案和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的项目,依法不予验收和备案。
擅自分割销售不予办房产登记
房管部门应严格审查项目预售方案、楼盘表是否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图纸建立。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分割销售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和房屋登记手续。房屋测绘机构禁止擅自进行房屋分割测绘。
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房屋。建设单位在销售非住宅类项目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详细情况,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经营使用,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买受人明确约定。
非住宅销售不得含住宅名称
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非住宅类项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该房屋具有居住功能。
不得在销售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非住宅项目。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对虚假广告、过度宣传的依法予以处罚。
尚未出售非住宅禁分割销售
另悉,在该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非住宅类项目,按原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非住宅类项目,已出售的部分,房管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工程顺利完工;尚未出售的部分,一律禁止以虚拟、划线分割的方式销售,房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和房屋登记时要严格把关。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