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股权投资操作细则有着落
商务部近日发布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自10月22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对一直没有明确的外资领域股权出资问题作了较为明晰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操作细则日前告别空白,有了着落。
商务部近日发布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0月22日起施行。
政策落地
德勤中国国际税务及企业并购税务服务合伙人张博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暂行规定》对一直没有明确的外资领域股权出资问题作了较为明晰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2005年,新《公司法》允许以非货币财产作价投资。这被业界解读为股权可以作为出资形式投资。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但在外资领域,与股权出资相关的外资审批操作细则却一直是空白。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许多法规如果只有一个总纲而没有操作细则,到地方则难以落地。
据张博介绍,天津、上海、重庆等市已有外商以股权形式出资的实例,但在其他很多地方,外商以股权投资则无法操作。
“刚出台的《暂行规定》对外商以股权出资的实际操作非常有帮助。有了明确规定,外商到地方进行股权出资就比较容易,不像以前只知道理论上可以做,但不知道实务中该如何做。”张博说。
不得规避
《暂行规定》对不得规避外商投资管理作了严格规定。
中方以股权形式投资外资企业,可以通过新设外资企业或者增资变更方式完成。
根据国内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不得由外商投资,比如一些特定矿产资源的开采等。而中方用作投资的纯内资企业本身有可能从事指导目录中对外资禁止或限制类的行业。如果允许中方以其持有的此类内资企业出资到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就变成一纸空文。《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如果用于投资的内资企业从事了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除了要作股权变更等相应审批之外,完成变更之后,被投资企业还要提交省级审批机关关于外资境内再投资的文件。“也就是说,对于母公司有外资参股的子公司而言,也得遵守产业指导目录。对于从事外资限制类项目的内资企业,如果该企业的股权被用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资,那么需要重新提报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而从事外资鼓励类和许可类项目的,《暂行规定》并没有提到类似的审批要求,这一点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是一致的。”张博说。而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此外,《暂行规定》第十条还规定,如果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投资者或被投资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其中须包括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就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成了硬性规定。”张博说,“这使得投资者在作投资决定的时候会更加谨慎。”
有待完善
根据《暂行规定》,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完成合规变更时,会有不小的资金压力。根据要求,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股权出资金额和以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其注册资本的70%。
设立投资公司的外商,最开始在中国设立了很多子公司,后来才设立统一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根据规定,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能少于3000万美元。
外商想以股权投资形式把子公司挂在统一投资性公司的“壳”之下,完成架构变更,使其更合理。但这些子公司已具规模,价值高,股权作价也很高,如果要达到“不得高于其注册资本70%”的要求,外商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有可能将远超3000万美元,需要大笔增资。“这对一些外商投资者来说,可能会出现资金困难。”张博说。整体而言,《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中外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相信很多投资者会因此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