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75:禁止非法占用、买卖、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
日期:2010-08-30 09:2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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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75:禁止非法占用、买卖、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十五号)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降低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特别提醒]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在我国保护好第每一寸土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用地需求与土地供给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各地兴起的建设“开发热”和火暴的楼市、股市,无不与土地有关。土地成为地方政府财政“聚宝盆”的同时,也变成房地产开发商的“摇钱树”。因此,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和国家惩治腐败、保护环境的体现。按照条文精神,凡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而占用土地的,定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凡是将土地作为商品非法出售的,定为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凡是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出让、转让所获的土地使用权的,定为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当前此类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有:⑴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或非法转让基本农田;⑵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⑶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⑷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⑸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⑹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将工业用地变性为房地产开发用地;⑻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⑼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⑽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针对这些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严格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土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量,严禁闲置土地,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这些都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