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77:禁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日期:2010-09-13 08:51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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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77:禁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㈡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㈢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㈤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㈥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果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法处以刑罚。
单位犯上述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提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前所未有的经济形式,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但是,一些党员干部并不适应这种环境,总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把特权带进市场,或不择手段非法牟利,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所不允许的。条文列举的六个方面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给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会造成诚信缺失,社会道德水准下降,败坏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这里要注意区分如下情形:(1)凡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商品的,属于假冒商品;(2)凡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除药品、食品以外的其他各种商品的,属于伪劣商品;(3)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就是商业信誉;(4)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经过长期良好的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就是商品声誉;(5)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就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6)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就是商业秘密。
当前,应通过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预防所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纪违法者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少行政性审批,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健全完善市场法规和监管机制,同时还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多管齐下才能奏效。(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