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79:禁止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
日期:2010-11-12 08:44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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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79:禁止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㈢滞留应当下拔的财政资金;
㈣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㈤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㈠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㈡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㈢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㈣虚列投资完成额;
㈤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特别提醒]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获得国家财政拨款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提供真实的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本着“取之有据、用之有道、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的。如果以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骗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财政资金的所有权,而且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条文指出的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现象,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是虚增财政支出数额,多领财政资金;二是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三是虚报预算所属单位数目,骗取财政拨款;四是虚报专门事项,冒领或多领财政专项资金;五是虚报政策性事项,多领财政补贴资金;六是编造特定事项、伪造资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七是其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对于骗取退税款的违纪行为,是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税收法规,采取虚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如果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