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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78: 禁止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库的财政收入

日期:2010-11-12 08:49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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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78: 禁止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库的财政收入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库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百二十七号)第四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㈡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㈢从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㈣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国库;
      ㈤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特别提醒] 这是比较常见的涉及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收入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以及其他收入,包括中央、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罚没收入及其他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是确保国家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国家对财政收入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允许有任何染指财政资金的行为。这里要区分破坏国家财政收入的几种情形:隐瞒,就是采取种种手段,将单位实际拥有的收入不让上级或有关部门知道;截留,就是有财政收入执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收取的财政收入款项,不按国家规定时间和期限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者不按规定期限集中上缴、上级规定的部门;从支,就是有财政收入执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已收取的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而直接用于冲抵列支单位工作经费、办案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这是一种直接“以收抵支”,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