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80:禁止违反规定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
日期:2010-12-09 14:1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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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80:禁止违反规定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特别提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是一项关系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十分严肃的工作。代表政府编制预算和执行预算的是政府的财政部门,审查批准预算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相关部门的党员干部必须依照有关法规,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现实中违反有关规定核拨财政资金、经费的情况表现在:有的是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应当核拨的,却不予核拨或不及时核拨,给一些部门和单位造成困难,影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是按照预算、用款计划不应当拨付的,却擅自予以核拨;有的是擅自动用国库款或财政专户资金。这些行为违反了预算管理制度,扰乱了财政秩序,将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引以为戒,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这里还要明确的是:(1)所谓“擅自动用国库款项”,主要指地方各级政府违反规定,强令冲退国库收入;各级财政机关违反规定,自批、自退、自冲国库款项;各级国库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国库款项的行为。(2)所谓“财政专户资金”,是在国家财政预算中专列户头的用于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对此类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其他部门或者其他用途。(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