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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81:不准违规借用公款

日期:2011-01-17 15:39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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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81:不准违规借用公款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特别提醒]民间经济活动尚且是“有借有还,再借不难”,那么,对公款的违规借用就不是可否“再借”的问题了。在现行的公务活动中,公款的借用有严格规定。党员干部在诸如出差、购买办公用品、公务接待等公务中,为了方便工作,事前暂时借用公款事后按规定报账属正常的情况,而且一般都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还款期限。这样借用公款不是违纪。但是,如果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能还而不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就是违纪了。值得注意的是:⑴所谓“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就是以合法经营为前提的营利活动,如借用公款用于经商、投资、炒股、购买债券等。如果是用于这种活动,不管借的时间长短,都属违纪。⑵所谓“借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主要指把借出来的公款用于违法犯罪,如赌博、走私、放高利贷等。属这种情况的,不论借用的时间长短,不论情节轻重,都属违纪,而且要从重或者加重处理。⑶与挪用公款行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借用公款具有暂时性,并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只要按期还款,就不是违纪行为。(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