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82:不准公款私存
日期:2011-01-25 10:42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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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82:不准公款私存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特别提醒] 这是财经活动的一条纪律,公款不敢公存,而以个人名义私存,个中必定有“猫腻”。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将一些单位边缘性收入、正常情况下不容易察觉的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储,就是通常说的“小金库”,待后私分或作其他违规开支;二是由单位领导授意具体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以便隐瞒收支情况,方便支取使用,同时单位也得到利息;三是个人行为,即经手管理公款的人员违反有关财经制度,私自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以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这种行为的实质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无异。公款私存不但侵犯了国家的财政管理制度,而且极易诱发贪污腐败行为。(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