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83: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日期:2011-02-11 10:09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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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83: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特别提醒]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每个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单位违反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单位名义开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银行账户,就属于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即人们常说的“多头开户”。众所周知,违反规定多头开户,必定与这些机关、单位、团体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有关,多头开户客观上为这些单位违规开支开了方便之门,并成为其逃避监督检查的“避风港”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危害是严重的。制止多头开户,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意义重大,它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