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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84:严禁擅自处理涉案款物

日期:2011-02-11 10:5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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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84:严禁擅自处理涉案款物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特别提醒]这是针对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擅自处理涉案款物所作出的禁止性规定。上述机关在执纪执法中,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被执行人的款物。对于这些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理,都有严格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仍有一些执纪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违规擅自处理涉案款物,这些行为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的,其实质是属于一种渎职行为。这种行为发生在执纪执法机关,所造成的影响会很坏。条文中所列的涉案财物来源有: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就地或者异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或者处理的查封财物;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就地扣留或送到一定场所扣留的扣押财物。⑶向存有被执行人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执行人转移该项存款的冻结存款。⑷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财物转交给他人的划拨财物。⑸依法征收上缴的财物。这些财物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对这些涉案款物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损毁的,就应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