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85:禁止违规提供担保
日期:2011-02-11 11:2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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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85:禁止违规提供担保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特别提醒]所谓担保,就是在经济活动中,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是一种非常严肃的行为,担保就意味着风险。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严格规范,即党和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协等,国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令上述主体为他人提供担保。在现实中,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遵守纪律,不考虑风险因素,或者出于利益的驱使,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这样做的后果,有的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后只能替他人还债;有的是因负连带责任,官司缠身,麻烦不断。这种行为既损害了集体的利益,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又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且,容易引发受贿等腐败问题。因此,按条文规定,对违规担保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担保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