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86: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日期:2011-03-09 11:26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予以刑事处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七十八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及其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或者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被认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财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改制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流失与其他国家财产的损失一样,都是必须引起重视的。国家制定的一套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目的就是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负有管理、经营、使用国有资产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规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条文表述的三种情形:⑴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⑵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⑶滥用职权。都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这些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有:⑴将国有资产落户或者变相落户至私人名下;⑵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个人;⑶在其他管理环节上徇私舞弊;⑷未发现或虽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却不及时制止,堵塞漏洞。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是单位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