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29:不准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
日期:2009-09-20 15:06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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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29:不准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特别提醒]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情况日益增多。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个别党员干部采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和手段,以达到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亲属、朋友等用公款出国(境)的目的。比如,有的人强求对方邀请;丧失国格、人格,请求国(境)外人员、团体、机构出具假邀请信、假通知书或假证明等虚假材料,骗取护照、签证;编造考察项目骗取出国(境)批件;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强占应属别人的公款出国(境)名额;弄虚作假、伪造公文证件等,这些均属于所禁之列。(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