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从政提醒32:不准在国(境)外出走

日期:2009-10-09 08:06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从政提醒32:不准在国(境)外出走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特别提醒]这种情形主要针对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访问、考察、旅游等活动的党员。个别人走出国门之后,因受西方各种思潮影响或生活方式的腐蚀引诱,脱离组织出走,这种行为是党纪所不允许的。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自未经批准私自出走之日起出走不满六个月,后来又主动回到原所在的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回到其他驻外机构或部门或回国,并表示愿意将自己处于组织的控制之下,这属于脱离组织迟归行为;二是脱离组织出走超过六个月,属脱离组织不归行为;三是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提供方便的,如收留居住、经济资助等。这三种行为都应分别处理。(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