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33:不准瞒报个人收入
日期:2009-10-09 08:08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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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33:不准瞒报个人收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一) 工资;
(二) 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三) 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四) 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四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特别提醒]公务员之所以要申报个人收入,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确保国家权力能够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权力寻租。因此,公务员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收入,是遏制腐败的有效途径。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已是国际贯例,世界上一些国家建立公职人员申报制度对预防腐败有积极意义。我国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也有明确规定。公务员依规申报个人收入,也是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体现。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按时如实申报。不能无动于衷,敷衍了事,或报侥幸心理,弄虚作假。(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