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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34:不准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日期:2009-10-12 08:0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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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34:不准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援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   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同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别提醒]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这是针对现实情况提出来的,很有意义。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除了在工作上表现之外,更多从其生活、社交等方面表现出来。或许在一些人看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自然人或公民,当然享有隐私权,但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又决定了其享有的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由于党员领导干部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个人事项理所当然地应向党组织报告,接受组织的监督。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所有个人事项都以“个人隐私”的借口掩藏起来,其后果自然可想而知。通过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来强化党内监督,不是党组织干涉党员领导干部的私生活,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而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着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文中列举的九个方面应当报告的事项,并非小事,它能折射出领导干部的作风,是廉洁自律的晴雨表。这九个方面事项报告说明,中央抓到了问题的关键,这个报告制度既强化了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更起到提醒的作用。每个领导干部能否及时如实报告,既是组织观念问题,更是纪律问题。(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