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38:禁止拉票贿选
日期:2009-11-02 09:08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从政提醒38:禁止拉票贿选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纪委、中组部在2007年12月28日联合召开的《严明换届纪律做好选举工作的视频会议》上,针对选举工作提出了“十个严禁”的要求:
第一,严禁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
第二,严禁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
第三,严禁私自散发各种宣传材料,赠送纪念品。
第四,严禁以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的名义,搞拉帮结伙。
第五,严禁送钱、送物和各类有价证券,搞贿选活动。
第六,严禁收受他人贿赂、参加有拉票意图的吃请。
第七,严禁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
第八,严禁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或通过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诋毁中伤他人。
第九,严禁以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
第十,严禁封官许愿、突击提干。
[特别提醒]拉票贿选是违背组织原则、破坏民主选举的违纪行为,是一些人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意图使会议代表或选民在选举中投票赞成本团体代表或者本人的一种非组织活动。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的选举,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是非常庄严神圣的活动。拉票贿选行为的实质,是行为人的私欲膨胀,官本位思想作崇,或者是小团体利益的凸现。这种非组织活动表面上是破坏选举工作制度,实际上是破坏政权建设,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它破坏社会主义民主,违背党心民心,是对会议代表人格尊严的亵渎,必须坚决制止。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历来重视,态度坚定,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条文提出的“十个严禁”,对刹住选举工作的不正之风,有很强的针对性。条文要求党员干部在选举中要自觉遵守“十个严禁”的要求,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一旦发现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决不宽容。(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