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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42:不准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日期:2009-11-23 16:09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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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42:不准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二)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为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其交付使用;
      (四)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行为。
      [特别提醒]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房地产位居这几年暴利行业之首。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开放与经营一直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热点领域,而且也与建设工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一样是滋生腐败的高发区。这主要是在土地供应、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抵押登记、中介服务等管理环节中,容易出现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的行为。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规定,把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不能干预和插手房地产经济活动,同时,还应完善行政监管制约机制,这是杜绝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滋生腐败的关键。(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