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46:不准违规使用公款
日期:2010-01-04 08:32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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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46:不准违规使用公款
廉政准则第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特别提醒]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未能做到“公私分明”,在公款使用问题上,容易犯错误。由于手中有权力,一些人用公款旅游、用公款高消费娱乐、用公款支付个人活动费用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实际上是一种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廉洁从政,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如果对这个问题糊涂了,是非常危险的。(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