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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49:不准利用在国有企业任职的便利损公肥私

日期:2010-01-26 08:19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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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49:不准利用在国有企业任职的便利损公肥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第三条规定: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不如实入帐并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回扣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接受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用公款以个人名言给予的礼金据为己有的,应主动自查自纠。所收取的礼金如数退出。
      第四条  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对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据为己有的,应作出检查,并将领取的钱款交公。
      第五条  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其中私自经办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联的企业,依托所在国有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将盈利部分交给所在的国有企业。其中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贪污论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含兼职企业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红利)应当上交本企业,由企业按奖惩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技术成果、非职务发明专利在本企业或下属企业投资、入股、转让时,企业应严格按经济合同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和制定监管办法,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受前述(编者注:即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所送与)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奖励和赞助的,应在收受1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的关部门登记上交,并在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特别提醒]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处于市场竞争的第一线,经受着各种风险和诱惑的考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更为复杂多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思想作风和经营策略显得尤为重要。坚持廉洁执业、从业,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要求。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以及有业务处置权的领导人员,如果丧失原则,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见利忘义,这个企业非垮不可,这样的领导人也非倒不可。现在常见的情况是:一些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审批、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权力,捞取回扣、好处费;一些企业领导人员与民争利,置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利益于不顾,利用手中的权力满足自己的私欲,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一些企业领导人员在策划经营时,吃里爬外,不管企业盈利不盈利,自己却中饱私囊。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必然会引起群众的不满,还会引发群众的过激行为,给企业及社会稳定工作带来隐患。条文对上述行为的处理也是很严厉的,比如,在经营活动中收取折扣、回扣据为己有的,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因此,作为每个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深明大义,严于律己。管理国有企业,责任重于泰山!切莫做出毁损自己、损害企业的行为。(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