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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9:严禁投敌叛变或向敌人自首

日期:2009-06-22 09:12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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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9:严禁投敌叛变或向敌人自首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特别提醒]上述情况虽然在和平时期很少发生,但这是大是大非问题。投敌叛变,主要有两种情况:(1)主动投奔国内或国外敌对营垒,为敌人效力,危害党和国家的安全;(2)被敌人逮捕或俘虏后,投降敌人,实施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活动。向敌人自首指共产党员被捕、被俘后,向敌人承认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并承认所谓“错误”,表示悔过,但还没有出卖组织、提供情报和进行其他危害党和国家安全及利益的活动的行为。(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