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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11:不准策划组织参与破坏民族关系的活动

日期:2009-06-29 15:2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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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11:不准策划组织参与破坏民族关系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务员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特别提醒]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度。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一贯主张。党员干部要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条文对维护民族团结有重大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尊重各民族的历史、信仰和风俗,自觉抵制那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挑拨民族关系的行为,抵制那些公开发表侮辱少数民族的言论,包括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等行为,抵制那些以分裂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所进行的一切活动。(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