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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53:不准对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日期:2010-03-03 13:5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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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53:不准对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廉政准则第一条(一)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特别提醒]所谓“管理、服务对象”,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从事这些工作的党政干部,由于他们从事管理的工作性质和所处的位置,往往为被管理者所求。而党政干部,也因此容易脱离群众,高高在上,以管理者自居,或以管理代替服务。现实中,甚至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本,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被管理者谋取利益。这较多表现为老百姓和投资者深恶痛绝的“吃、拿、卡、要”行为。所谓“吃”,就是接受被管理者的宴请;所谓“拿”,就是凭借管理占物质便宜,也就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所谓“要”,就是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被管理者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被管理者,给来办事的群众制造障碍,这行为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这些行为实质是以要谋私。索取贿赂的行为,是公共权力异化为为管理者“私权”的表现。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应以受贿行为给予处理。如果是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则以非法占有行为给予处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物钱,是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贯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该牢记党的宗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当好人民群众的公仆,而不是到处伸手要钱要物。作为有管理、服务职责的党员干部,应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