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54:不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日期:2010-03-08 11:26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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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54:不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特别提醒]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应当尽职尽责,专心做好本分工作。如果同时从事其他营利活动,必定会分散精力,而且还会出现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和权力资源谋取私利,这些都不符合勤政廉政的要求。现在有些党员干部喜欢跟社会上一些高收入群体攀比,结果一比就比出问题,就容易出现诸如经商办企业、违规买卖股票、有偿中介、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等营利活动,这是不允许的。俗话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既想当官(公务员),又想经商做生意发财,天下的便宜都你一人占完,可能吗?因此,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应该坚定理想信信念,恪尽职守,不为利诱所动。(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