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16:不准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
日期:2009-07-07 08:1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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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16:不准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特别提醒]我国政府、军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使(领)馆、代表机构、商务处、贸易机构、企业等都属于驻外机构。这些驻外机构的党员干部和临时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如有违反,则应受处罚。因此,凡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事前了解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宗教习俗,认真遵守,以免惹来麻烦。(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