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从政提醒56:禁止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和罚没财物

日期:2010-03-22 10:2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从政提醒56:禁止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和罚没财物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提醒]私分国有资产和罚没财物属于变相贪污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国有企业关停并转过程,国家行政机构重大调整过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执法监督松弛时期,以及年节喜庆时期,容易出现这种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以单位名义,用发“奖金”、“补助”、“津贴”等方法,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仍然存在。更为恶劣的是,仍有个别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犯法,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这是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纪违法行为。条文中所说“以单位名义”,意思是私分国有资产经过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或单位全体成员共同议定,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体现了单位的意志。“集体私分给个人”,意思是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的每个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能是按照不同标准分配。应当注意的是,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的行为,主要是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不管他们是否分得财物。而不是追究没有决策执行权的只是领取私分财产的人员的责任。(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