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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58:禁止变相受贿

日期:2010-04-06 11:10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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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58:禁止变相受贿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⑵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⑶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⑴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⑵赌资来源;⑶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⑷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⑴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⑵是否实际使用;⑶借用时间的长短;⑷有无归还的条件;⑸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特别提醒]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腐败现象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腐败行为变得更加隐蔽、狡猾。为了有效遏制这些变相的权钱交易行为,上述《规定》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条纪律,即: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接受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这八种行为,都是在新形势下变相的权钱交易行为。这些行为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手法上有所不同,但实际上没有差别,请托人的犯意指向明确,财物的最终归属也体现了违纪党员的真实意图,性质上都是受贿。
      《规定》在前八条和后两条中分别明确了如何认定“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股份未实际转让”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与参与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分标准等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问题。这些都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精神,侧重于依据权钱交易事实存在与否来判断,并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条文中所列“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在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如果违反,则以受贿论处。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这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应以受贿论处;二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三是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能以犯罪处理。《规定》提出的八条严格禁止性要求,实际上是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