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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59: 禁止单位受贿

日期:2010-04-12 09:18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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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59: 禁止单位受贿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提醒] 条文所说的单位,主要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单位受贿及其危害性的认识,相对浅一些,有的甚至认为单位受贿中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没有装进个人的口袋,为的是该团体的利益,不会造成什么大的影响,可以不追究其责任。其实不然,单位受贿侵害的同样是党和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单位受贿的后果是,单位得到了利益却破坏了国家整体利益,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追究单位受贿的责任,主要是追究该单位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而不是该单位及其党的组织。如果是将受贿所得的财物合伙私分,则按个人受贿处理。至于受贿的情节,如果单位受贿10万元,于党纪来说,属于情节严重,应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于刑法来说,就达到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