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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10:不准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和在国(境)外发表反动言论

日期:2009-06-22 09:1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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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10:不准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和在国(境)外发表反动言论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特别提醒]现实中,个别共产党员以所谓的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这种行为属于条文所指的政治避难。条文中提到的另两种情况,一是党员违纪违法后,为逃避纪律追究和国家法律制裁,潜逃到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二是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行为,同样按照条规严肃处理。对提供有助于某些人叛逃的各种有利条件的行为,亦分别给予处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特别是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将更加有力地处理此类行为。(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