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60:禁止行贿
日期:2010-04-19 09:49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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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60:禁止行贿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有行贿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行贿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迫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提醒]受贿与行贿在违法违纪中是一对“孪生兄弟”,有受贿通常就有行贿。行贿实际是拿财物做交易(将来可能会把非财物的交易一同认定,如性贿赂),换回自己所要的不正当利益。行贿者付出后,必然会拼命追求其不正当利益,一旦达到目的,又会变本加厉谋求更大的不正当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行为的关键,有这个动机,给领导干部或者其他公务人员送财物,或违规给回扣、手续费,就是行贿行为。这种权钱交易行为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着严重的腐蚀作用,它破坏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在这里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当得到,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无法获取的利益,包括种种不正当的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除了财物之外,也可能是谋求提职、晋级、评先、录取、安置、住房、出国、办执照等。至于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得到,都可以认定为行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于党纪来说,行贿1万元,要给予行贿人开除党籍处分;于刑法来说,行贿1万元以上或者不满1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行贿罪:⑴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⑵向3人以上行贿的;⑶向党政领导、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⑷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此外,如果是对方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本人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算行贿。(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