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61:禁止向单位行贿
日期:2010-04-26 08:30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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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61:禁止向单位行贿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特别提醒] 向单位行贿与向个人行贿,其目的与表现形式都是相同的,都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者付出的主要是财物,所不同的只是受贿者不是个人而是单位,这单位包括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它侵犯的同样是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这里要注意:向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于党纪来说,应给予行贿者开除党籍处分;于刑法来说,就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现实中,我们要把向单位行贿与某些单位赞助活动区分开来。比如有的单位或个人慷慨解囊,向某单位赞助财物,或针对某单位所组织的政治、文化等活动,给予物质赞助。这种行为跟向单位行贿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般赞助活动没有这个因素,故不应认定为行贿。向单位行贿,有个人的,也有单位的。如属于单位的行动,则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