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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62:禁止介绍贿赂

日期:2010-05-10 08:2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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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62:禁止介绍贿赂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介绍贿赂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提醒] 所谓介绍贿赂,就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对这种“中间人”,不管是否得到好处,都应处理。因为在这种“中间人”的作用下,构成了贿赂违纪或犯罪。“中间人”充当了“同案人”的角色,其作用客观上侵犯了党和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介绍贿赂往往有两种情形: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二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达索贿人的要求等。不管何种形式,介绍贿赂行为都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警惕那些充当掮客角色的人,不要为其花言巧语所迷惑,不要为各种利益所诱惑。这里还要注意:介绍个人行贿2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于党纪来说,应给予介绍贿赂者开除党籍处分;于刑法来说,就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