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17:禁止偷越国(边)境
日期:2009-07-13 10:08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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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17:禁止偷越国(边)境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凡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不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在规定的口岸、关卡而私自出入国(边)境,或者虽然经过规定的口岸、关卡,但以伪造证件等非法手段出入国(边)境的,都属偷越国(边)境行为。偷越国(边)境有三种情形:一是从陆地偷越;二是从海上偷渡;三是从空中偷越。对这些行为,党纪政纪和法律都要给予严肃处理。对于有的党员干部非法出境,或滞留境外不归的,亦给予相应处分。(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