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65:禁止挪用资金
日期:2010-05-31 17:1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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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65:禁止挪用资金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别提醒]条文对挪用资金的行为人有特指,就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公务人员,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中有一部分是共产党员。对挪用资金行为党纪和刑法都分别有惩处的表述。构成这种行为的有几个要素:一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有条件运用或接触资金的;二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如果将挪用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性质就更为严重;三是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如果是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都可认定为挪用资金违纪行为。这里应注意它与挪用公款有某些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有非法使用资金的目的,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是有区别:(1)行为人身份的区别。挪用资金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2)挪用资金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非国有集体资金;挪用公款侵犯的对象专指集体所有的资金。(3)挪用资金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