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66:禁止挪用专项资金
日期:2010-06-17 09:46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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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66:禁止挪用专项资金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国家机关、国家拔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扶、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公务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公务员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扶、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扶、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规定:
一、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行为。
二、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拔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三、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四、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五、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抗震救灾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为。
六、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变卖抗震救灾物资行为。
七、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故意违背政府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规划使用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八、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伪造、变造和毁损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行为。
九、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隐瞒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
十、严肃查处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
十一、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特别提醒]专项资金包括的范围很广,有财政资金和科研、教育、卫生、军工专项资金也包括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扶贫、征地补偿、社会保险等专项资金。禁止挪用专项资金的规定,可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到位,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别是国家在财政支出中专门设立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扶、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社会救援工作,这是国家和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对恢复和发展生产,维护稳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挪用这样的专项资金,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从法律意义上说,它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专款专用制度。这里要注意如下几个特点:(1)未经合法手续,擅自动用的;(2)挪用的对象必须是专项资金,如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扶、扶贫、移民、救济专项资金,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费,又包括临时调拔的特定款物,还包括人民群众、各界人士自愿捐赠的款物,而非一般的公款公物或者其他专款专物,例如购粮款、购棉款等;(3)挪用必须是改变了专项资金的性质,用于其他项目;(4)仅仅是挪作他用,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公共事务,而不是归个人使用。如果挪用归个人使用,就是挪用公款,应从重处罚。这也是本条规定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原因。
挪用专项资金与挪用资金两种行为也有区别:(1)行为人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单位、集体,后者指的是个人,且特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资金的区别。前者是财政划拨的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后者仅指一个单位的资金,且不是财政划拨的;(3)时间的区别。前者没有时间所限,挪用一天都可以认定,后者主要对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才认定;(4)情节的区别。前者行为比后者行为恶劣。(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