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从政提醒35:不准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日期:2009-10-12 10:12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从政提醒35:不准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党章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八)项规定,党员享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或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
      第二款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特别提醒]批评、检举、控告是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有效监督,有根据的批评、检举、控告是一种正义的力量,可以帮助党员干部纠正错误,促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作为党员干部,绝对不能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以及从自己的好恶出发作不正确的处理。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阻止党员、公民进行批评、检举、控告,或者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刁难,甚至追查,属于阻挠、压制行为;(2)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扣留,不予办理,属于扣压行为;(3)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烧毁或者采取其他办法予以毁灭,属于销毁行为;(4)使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知悉批评、检举、控告的事实或内容,属于泄露行为;(5)利用职务及其影响,通过制造种种理由和借口,使依法行使自己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依法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员、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属于打击报复行为。这些都在禁止之列。(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