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68:禁止走私
日期:2010-06-28 08:1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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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68:禁止走私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等行为,分别予以刑事处罚。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单位犯走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提醒]也许有人认为,走私不是偷抢,不是贪污受贿,只是从国外买点便宜货,对买卖双方都有利,为何算违纪违法?这是极其错误的认识。走私破坏了国家对进出口物品的控制、管理和监督,逃避国家税收,危害国家经济主权,历来为违纪所禁。在我国,如果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外贸经济秩序,就是走私。现实中,虽然党员干部直接走私的不多,但是,很多走私大案都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或为其提供分便利,或充当“保护伞”。这些都必须严肃处理。我国法律对走私行为的惩罚较为严厉,对诸如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毒品等都课以重刑。走私违纪与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情节和数额。这里还应该注意的是:(1)所谓逃避海关监管,就是在不设海关的边境线非法运输货物进出境,或者虽然经过海关,但以藏匿、伪装、假报过境物品等手段,欺骗海关检查人员,偷运、偷带、偷寄物品过关的行为。(2)单位走私的表现有:①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以单位名义组织走私;②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至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就不属单位犯罪。是否构成单位走私,应根据单位组织走私的次数、额度、持续时间、单位所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